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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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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因受编制限制,长期使用编外临时用工,这些临时用工,员工队伍不稳定、流动性大、文化程度较低、年龄结构老化,用工单位在对这些人员的管理中存在极大风险隐患,: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建立社会保险、无法享受退休待遇等问题,造成这些人员的抗风险能力极弱,2008年《劳动合同法》和2011年《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实施以后,这种临时用工引发的劳动争议也越来越多.




  2008年《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劳务派遣用工被法制化,成为合同制用工的有益补充,特别是为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外用工提供了用工平台,焦作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市地税局等机关事业单位充分利用政策,相继把临时用工纳入到劳务派遣用工管理中,通过与焦作市众鑫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鑫公司)劳务派遣合作,理顺了临时用工人员的用工主体问题,解决了临时人员的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纳、员工档案的建立与管理以及员工退休等一系列问题,既保证了单位的合法用工又使临时人员的权益得到保障,规避了单位因用工不规范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


  全市与众鑫公司进行劳务派遣合作单位有焦作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市地税局等近二十家单位。这些单位的临时人员通过劳务派遣与众鑫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建立了社会保险,无论是员工因病住院、发生工伤、还是退休等情况,众鑫公司都会及时为员工办理相关手续,落实相关待遇,解决了用工单位的后顾之忧。20131015,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名108日刚入职派遣员工在上班途中发生车祸死亡事故,众霸公司接到用工单位通知后,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协助用工单位进行事故处理,提取相关资料,进行工伤申报,最终为家属落实了45万元的工伤死亡赔付金;市公安局拘留所一名派遣员工在20134月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众鑫公司及时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这名劳务派遣员工依法享受到了退休待遇。




《劳动合同法》为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外用工提供了劳务派遣这种法制用工平台,解决了编外人员的身份问题,确立了编外临时人员的用人主体问题。《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避了机关事业单位的用工人数和工资待遇问题,通过劳务派遣用工,机关事业单位在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上不受不能超过单位总人数10%的比例限制,在单位用工人数上提供较大用工自主权,在工资待遇上不受同工同酬的规定限制,极大地发挥了劳务派遣这种辅助性岗位用工的较低用工成本的合法性,因此,越来越多的机关事业单位成为劳务派遣用工的合作单位。